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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认定申请办理

信息来源于:务川在线 发布时间:2013/3/6
承办科室:养老工作股(联系电话:5622357)

一、政策依据
(一)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)。
(二)《工伤认定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)。
(三)《贵州省实施〈工伤保险条例〉办法》(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)。
(四)《遵义市〈工伤保险条例〉实施意见》(遵府办法〔2004〕165号)。
二、承办科室
养老工作股。
三、申报材料
(一)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;
(二)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的证明材料;
(三)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(复印件);
(四)医疗机构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及初次治疗病历;
(五)当月排班表、考勤表等;
(六)工伤公示底稿;
(七)单位事故调查报告;
(八)相关人员佐证材料及佐证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
(九)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:
1.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,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。
2.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,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。
3.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,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;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,提交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结论。
4.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。
5.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按照法律法规规定,提交有效证明。
6.属于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、服退军人,旧伤复发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。
四、办理程序
(一)申请人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所属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《工伤事故信息登记表》;
(二)单位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之日起30日内、个人申请人在一年内提交上述材料到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;
(三)政务大厅初步审核申请相关资料后出据《受理承诺书》;
(四)承办科室审核材料,确定是否受理,并出据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》、《工伤不予受理通知书》;
(五)承办科室审核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、核实;
(六)承办科室汇同相关科室根据调查、核实情况提出工伤认定意见;
(七)承办科室拟写文稿交分管领导审批;
(八)承办科室按规定程序送达《工伤认定决定书》。
五、办结时限
下达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》,正式受理后42个工作日内办结(现场踏勘、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除外)。
电话:18786889908 邮箱:544398360#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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